▲雞排妹現身抗議現場,真是少見的女藝人。
整個過程充滿爭議
首先,這篇文章不討論兩岸服務貿易協定(以下簡稱服貿)對臺灣的影響,我們來談談事件怎麼發生的。
2010年6月29日,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在重慶舉行會談。雙方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稱ECFA)及「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服貿就是依據了前者,在2013年6月21日於上海簽署完成。
這裡產生了第一個爭議,ECFA簽署時,我們就已經知道日後勢必要簽服貿。可是社會大眾卻是等到簽完協議後,才知道國民黨簽了一個服貿,內容是什麼也沒幾個人知道。因此有黑箱操作的批評。
3月17日,國民黨團把服貿列為行政命令,宣布此案已經拖了三個月,視為已經審查(應是口誤,他們是指備查)。宣布的過程非常搞笑,召委張慶忠拿著無線麥克風,偷偷摸摸地站在會議室的角落宣布決議,接著麥克風隨即被搶下,雙方人馬扭打成一團。國民黨團事後宣布,因為張慶忠已經宣布決議了,之後就不需要再討論了。
民進黨以及其他關心此事件的民眾當然很不高興,因為當初朝野協商,說好服貿要逐條審查,現在又推翻,而且還偷偷摸摸宣布決議。所以在3月18日晚上9點,有一群學生衝進立法院會場,要求重新審查服貿。
▲在網路上找到這張很有趣的圖片。擷取自此影片。
其實這是統獨之爭
接著就是重點了,姑且不論服貿對於臺灣,是利大於弊亦或弊大於利,服貿到底要不要審查呢?國民黨真的可以這樣蠻幹嗎?
這個問題取決於你怎麼看待服貿,如果服貿是跟日本簽定,那麼一定得審查,因為是國與國之間的條約。
大法官釋字329號說,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
看到這裡,你若是反服貿者,或許想,「那好,既然如此,立法院就該審啊,那有備查的道理」。問題是,大法官又在後面說了,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呃,所以這個協議該怎麼解釋?
接著就要請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了。裡頭這樣定義:「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又說,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從這個條例來看,國民黨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為什麼?(按:經審慎查閱資料後,看來站不住腳了,見底下後記)因為不管你同意與否,就中華民國的法律上,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目前是分裂狀態,未來勢必要統一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開宗明義不就告訴你了嗎?「國家統一前,為確保...」。
既然不是兩個獨立國家,就沒有國與國之間的條約問題,至少臺灣法律是這樣訂的。沒人會特別告訴你這件事,民進黨不說,國民黨也不會說。
國民黨支持者(或是共產黨支持者?)這下得意了,「嘿嘿,你看,所以我說你們是綠衛兵吧!根本就是被煽動的!」
答案是,國民黨不敢觸及最關鍵的問題,也就是我們跟中國大陸是不是兩個獨立互不隸屬的國家?
▲這就是國民黨的主張,不獨不武。馬英九說的不統,是拿來騙你的。
其實對於國民黨來說,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未來一定會統一。不過馬英九不會這麼明白地告訴你,他會揮著手笑說「不統不獨不武」,會告訴你「一切依法行政」,只是依據的法就是要統一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對於民進黨而言,法律明擺在那邊,自己在立法院的席次又不夠多,根本無法修改。於是只好避開條例,堅持服貿一定要通過立法院審查。
最後,就換人民選擇了。
後記: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然而服貿協議在附件一的「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是這樣講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這樣需要修改法律嗎?其實不用我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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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服貿協議到底有沒有黑箱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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